根據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的規定,設立有限在責任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、證件:
1、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核準通知書;
2、股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;
3、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(原件或復印件);
4、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;
5、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;
6、公司住所證明;
7、公司董事、經理、監事的姓名、住所以及有關委派、選舉或者聘普陀注冊公司用的證明;
8、公司章程;
9、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;
10、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,還應提交相關的批準文件。
按照我國法律規定,公司設立登記費按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千分之一繳納;注冊資本超過1,000萬元的,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五繳納;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,超過部分不再繳納。
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的全部文件后,依照公司法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查,并發給申請人《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》,自發出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,作出核準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。核準登記的,應當在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,發給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;同時將核準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,供社會公眾查閱、復制。不予登記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,發給《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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