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月21日,財政部、稅務總局、海關總署三部門聯合發布《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,今年4月1日起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稱納稅人)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等均有不同程度下降。例如,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,原適用16%稅率的,稅率調整為13%;原適用10%稅率的,稅率調整為9%。此外,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。
■ 看點
1、農產品及生產加工的增值稅率下調
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,原適用16%稅率的,稅率普陀區工商注冊調整為13%
原適用10%稅率的,稅率調整為9%
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%扣除率的,扣除率調整為9%
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%稅率貨物的農產品,按照10%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
【說明】《公告》進一步明確,2019年6月30日前(含2019年4月1日前),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、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,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,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,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,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,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;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,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,在計算免抵退稅時,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普陀區工商注冊的,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。
對于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、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,《公告》也進行了規定: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(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),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;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、跨境應稅行為,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;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,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。
2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率有所調整
適用13%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,退稅率為11%
適用9%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,退稅率為8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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